法律分析:认定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
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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