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2、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五十九条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Copyright © 2019- itpifa.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