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中国稳定投资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外国企业驻中国的高管(副总、副厂长以上)对中国有突出贡献者中国公民或是中国绿卡持有者的配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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