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应在保证期内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规定,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因保证、合伙、代理、共同侵权、共同债务、产品不合格、出借业务介绍信、企业分立等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应当在保证期内起诉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应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在保证期内发起诉讼的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性研究
在保证期内发起诉讼的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性研究旨在探讨在保证期内通过发起诉讼来追究连带责任保证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法律机制,要求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保证期内发起诉讼是否能够成功追究连带责任保证引发了广泛关注和争议。本研究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和学术研究的综合分析,探讨保证期内发起诉讼对连带责任保证的影响,评估其有效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研究结果将对相关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促进连带责任保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法律机制,要求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保证期内发起诉讼以追究连带责任保证的有效性引发了广泛关注和争议。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和学术研究的综合分析,本研究探讨了保证期内发起诉讼对连带责任保证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这将为相关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促进连带责任保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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