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算财产权,因为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一、土地抵押需要准备哪些证明
土地抵押需要准备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意抵押土地授权书、身份证、银行出具的抵押材料、土地证明、地上财产证明等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抵押的,同时抵押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抵押的,应当同时抵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村企业工厂等建筑物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国有土地转让的分类有哪些
国有土地转让的分类:
1、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3、减免地价或缴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5、人民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6、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三、如何设置阶段性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期限应不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期限。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此外,房产和土地同时办理抵押时,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要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应该小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并与建筑物抵押的期限相一致,以确保抵押登记的规范性,有效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